淳化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28
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,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,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淳投资兴业,加快建设绿色淳化和谐淳化步伐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优惠政策。
第一条我县面向国内外,实行全方位开放。凡投资于我县各项产业,兴办各类企业(煤炭开采和市场选择业主的项目除外),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并符合产业政策的所有国内外客商除享受国家、省、市制定的优惠政策外,同时享受此优惠政策。
第二条凡属于国家和省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效益好,带动能力强的项目,县上协助银行贷款(投资在500万元以上)。
第三条凡来淳化投资各项产业,从纳税年起,企业上缴的增值税(县留部分),以及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等属县级留用的地方税,前两年由县财政全额返还做为奖励,第三年至第五年由财政按县留额的50%返还做为奖励。
第四条凡来淳化投资兴业者,土地征用由国土资源局按照法定程序,通过出让、转让、招标拍卖等形式提供土地并由县政府协助办理土地征用手续。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、社会事业、高新技术产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等项目,属于国家《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供地目录》范围以内的,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。
第五条凡购买我县国有企业产权的,可按以评估地价为基数优惠30%一60%的比例交纳土地出让金;买方一次性付清购买国有资产金的,给予成交价10%一30%的付款优惠。
第六条承租和连片开发土地,从事现代农业项目及其它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开发、利用和经营,土地使用年限按照《土地管理法》延长到最高年限,并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。
第七条外来客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办理、由县招商局组织各职能部门实行一个“窗口”对外“一厅式”服务,简化办事程序,提高工作效率。属县内的程序,在证件、手续齐全的情况下,3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理完结,需报上级部门批准的,一个工作日内转报,并及时回复。对重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。
第八条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,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,保证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生产秩序;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,县级政府无权减免的,一律按下限征收;事业性收费由物价部门核准按最低标准收取;实行检查审批许可制度,对无证检查者,企业有权拒绝检查。
第九条对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,本着“一事一议、一企一策、特事特办”的原则,给予更加优惠灵活的政策。
第十条凡来本县投资者和外资企业的职工的户籍管理和子女入托、就学等生活问题,享受本县居民的同等待遇。
第十一条凡对我县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投资者或企业法人代表,给予重奖,并授予”荣誉市民”称号。
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7年3月10日起执行。原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。
